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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如明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如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再审申请人郑如明因诉海丰县赤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赤石镇政府)撤销通知及履行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尾中法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和(2014)汕尾中法立行申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如明申请再审称,赤石镇政府作出涉案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其不服赤石镇政府违法作出的《通知书》,认为赤石镇政府没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农业承包合同的行政职责,请求撤销该《通知书》,由赤石镇政府重新作出确认其为履行合同修池蓄水、保护农作物的行为合法,责令第三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正审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本案中,赤石镇政府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涉案《通知书》。郑如明不服,于2014年1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于同年1月8日作出(2014)汕海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郑如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该裁定已经生效。郑如明于同年2月7日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仍为撤销涉案《通知书》,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明显属于重复起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郑如明在本案中所提第二项诉讼请求涉及的争议问题,并非因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起,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且以重复起诉的第一项请求为基础,也不应予以受理。故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郑如明认为原审裁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郑如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如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红梅审 判 员  王彩妃代理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桂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