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道与被执行人王法明,王法章,王法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屯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道,男,苗族,住海南省屯昌县。被执行人王法明,男,苗族,住海南省屯昌县。被执行人王法章,男,苗族,住海南省屯昌县。被执行人王法宏,男,苗族,住海南省屯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5)屯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法明、王法章、王法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法明、王法章、王法宏三十天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法明、王法章、王法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法章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海口南沙路支行,帐号为:xxx的帐户存款人民币11306.6元至屯昌县人民法院帐户(收款单位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屯昌县支行;帐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政人民陪审员 杨应锋人民陪审员 许明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海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