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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卢兆六与李永喜、陈伟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兆六,李永喜,陈伟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卢兆六,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917,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李永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618,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陈伟娣,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629,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卢兆六与被执行人李永喜、陈伟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李永喜、陈伟娣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喜、陈伟娣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4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劲波审 判 员  刘明洲代理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泽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