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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伏广荣与滨海县盐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伏广荣,居民。委托代理人于国地,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小岛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邱红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凤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伏广荣因与被上诉人滨海县盐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伏广荣。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代理审判员  臧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