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吴其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吴其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3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凤坡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381212-2。法定代表人黄毅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其宅。上诉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其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向上诉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发出《受理上诉案件通知》,通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的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但上诉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当日签收该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泉州市联鑫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庭芬审判员 郑泽阳审判员 郭建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洁瑜附引用法律条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