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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民受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袁慈水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慈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受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慈水。上诉人袁慈水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民受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袁慈水要求杭州萧山新塘街道傅楼村村民委员会批准宅基地申请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法裁定,对袁慈水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袁慈水上诉称: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决杭州萧山新塘街道傅楼村村民委员会批准其宅基地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慈水要求杭州萧山新塘街道傅楼村村民委员会批准其宅基地申请的纠纷,因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事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