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会民与蔡斌、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会民,蔡斌,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49号原告:吴会民,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蔡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孙涛,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会民与被告蔡斌、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会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会民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马方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