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冷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890号原告冷某,湖北中特商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魏权(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中特商务有限公司法务顾问。被告石某,自报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杜珍(一般授权代理),自报无职业。原告冷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樊静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权、被告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杜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某诉称,我与被告石某相识时间较短,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的秉性暴露出来,无事生非,经常吵闹,并且不尊重我的父母。我老实本分,遭到被告欺辱。自结婚以来,我苦不堪言,夫妻之间没有感情,难以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经同事介绍于2013年12月相识。婚后我们有过争吵,原因是原告当时没有工作,就在家里对我挑三拣四。我与原告父母有过言语上的争执,但并未谩骂他们。我对原告还有感情,很想挽回这段婚姻,愿意在经济上支持原告,生活上帮助原告,并愿意为原告生个孩子。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冷某与被告石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冷某系初婚,被告石某系再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在矛盾发生后未能积极沟通妥善处理,以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被告石某自2015年6月底返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冷某以双方没有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石某表示很想挽回婚姻,希望原告给予弥补机会,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冷某与被告石某的结合属于自主婚姻。婚后双方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在矛盾发生后未能积极沟通妥善处理,以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之间应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家庭和睦。现被告石某有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告冷某应珍惜夫妻感情,给予被告石某挽救婚姻的机会。故原告冷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冷某与被告石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樊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任保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