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硕诉被告慕云飞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慕云飞
案由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王 硕 诉 被 告 慕 云 飞 技 术 培 训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王硕委托代理人:鲍淑丽被告:慕云飞原告王硕诉被告慕云飞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硕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硕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告负担;剩余3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新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