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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72号原告胡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刘一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