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曾金武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终字第16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男,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人曾某的上诉意见和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曾某在浦城县城关横山路33号路段,见路边停放一辆钛白银色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7721401508771),便萌生盗窃之恶念,随即上前将该车盗走。当晚,即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60元。2014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窜至浦城县正大路149号门口的人行道路段,在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车架号:122421320908270)的龙头锁未锁后,即上前将该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该车低价出售。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34元。2014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在浦城县江滨邮政广场“疯狂烤翅”店门口路段,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枣红色小飞哥牌电动车(车架号:117021406123811)后,被告人曾某上前将该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低价出售。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36元。2014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和余志明途经浦城县苏处弄路段时,被告人曾某发现苏处弄37号路段停放着一辆黑色广州本钿牌助力车(车架号:LLJTCJP24DG701222)龙头锁未锁,即盗走该车,并将该车拉至上水南桥头附近一摩托车修理店更换车锁。后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抵押给南浦北路的“光头摩托车修理店”。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3102元。原判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曾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曾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电动车四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32元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曾某提出原判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综合其系累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幅度内量刑,量刑适当。且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曾某没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上诉人曾某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改判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滨审 判 员 郑福晋代理审判员 叶丽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珊珊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