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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春荣与沈阳金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智爱装饰设计中心居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荣,沈阳金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智爱装饰设计中心居然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860号原告王春荣,女,194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枫,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俊,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金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468536-0。法定代表人陈小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沈阳市智爱装饰设计中心居然店。经营者孙晓娜,系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荣诉被告沈阳金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智爱装饰设计中心居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与(2015)皇民二初字第2604号案件为同一原告、同一被告、同一法律关系,故二案合并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王春荣撤回起诉。将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41元转到(2015)皇民二初字第2604号卷中,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