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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行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增俊与雷昌其、雷仙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俊,雷昌其,雷仙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行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刘增俊,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雷昌其,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畲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雷仙妹,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畲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刘增俊与被执行人雷昌其、被执行人雷仙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增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本案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凌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