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张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邱贵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玲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