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景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张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邱贵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玲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