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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袁家琼诉合肥市雪霁山庄等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家琼,合肥市雪霁山庄,合肥市新城环卫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森林管理处,合肥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袁家琼,女,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徐金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雪霁山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久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玉满,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杰,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市新城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姜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市蜀山森林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龙,主任。委托代理人:戴玉满,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杰,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增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葛长金,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询书,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家琼诉被告合肥市雪霁山庄、合肥市新城环卫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森林管理处、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家琼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雪霁山庄、合肥市新城环卫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森林管理处、合肥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家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家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为48元,由原告袁家琼负担。审判员  袁琳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靖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