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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杜广军与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军,刘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499-1号原告杜广军。被告刘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军与被告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广军于2015年8月17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杜广军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荣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