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三眼井乡同力砖厂与敖汉一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三眼井乡同力砖厂,敖汉一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84号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三眼井乡同力砖厂,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臣,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金,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敖汉一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周艳梅,经理。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三眼井乡同力砖厂与被申请人敖汉一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三眼井乡同力砖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赤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5万元。担保人孟庆华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三眼井乡同力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赤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孟庆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