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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吴妙珍、胡红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吴妙珍,胡红芳,陈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6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张山明。被执行人吴妙珍。被执行人胡红芳。被执行人陈文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妙珍、胡红芳、陈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公安、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36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     啸     安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方俊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     教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