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罪犯涂某某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56号罪犯涂某某,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涪法刑初字第00425号刑事判决,认定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26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涂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涂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共同退赔款未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