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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志刚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3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刚,农民。2010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城,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刚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刚及其辩护人王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事实2012年11月初,被告人王志刚及甘某、沈某光(均已判刑),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号楼对面楼上一房间开“棋牌室”,期间,郑某与甘某及程某兰因赌博“出老千”的事发生纠葛。2012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郑某、曾某时及沈某、陈某至该“棋牌室”,找甘某及程某兰讨说法,后在该“棋牌室”楼下与甘某发生冲突,被告人王志刚及甘某、沈某光和其三人事先纠集的“金姑”、“银姑”(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将郑某、曾某时砍伤。经法医鉴定,郑某外伤致左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左上肢血管神经断裂,目前左腕关节功能大部受限,左手各指功能大部受限,此伤势构成重伤;肢体遗留疤痕累计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势构成轻伤;头部外伤致头皮创口累计长度大于8厘米,此伤势构成轻伤;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此伤势构成轻伤。曾某时外伤致躯干部遗留创口累计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势构成轻伤;右侧髂骨翼后缘骨折,此伤势构成轻伤。到案后,被告人王志刚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二、赌博事实2012年11月初至12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志刚及甘某、沈某光以营利为目的,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号楼对面楼上一房间内,为王某、程某兰、熊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采用打“湖北258”麻将等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刚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多处轻伤、一处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参与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志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志刚系累犯。被告人王志刚一人犯两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志刚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王城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刚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1.关于故意伤害犯罪,被告人王志刚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被告人王志刚不是致被害人郑某重伤的直接行为人,被告人王志刚有坦白情节;2.关于赌博犯罪,被告人王志刚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志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事实2012年11月初,被告人王志刚及甘某、沈某光(均已判刑)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61号楼对面楼上一房间开“棋牌室”,期间,被害人郑某与甘某及程某兰因赌博“出老千”的事发生纠葛。2012年12月5日1时许,被害人郑某、曾某时及沈某、陈某至该“棋牌室”找甘某及程某兰讨说法,后在该“棋牌室”楼下与甘某发生冲突,被告人王志刚及甘某、沈某光和其三人事先纠集的“金姑”、“庆姑”等人持刀,将郑某、曾某时砍伤。经法医学鉴定,郑某外伤致左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左上肢血管神经断裂,目前左腕关节功能大部受限,左手各指功能大部受限,此伤构成重伤;肢体遗留疤痕累计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头部外伤致头皮创口累计长度大于8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此伤构成轻伤。曾某时外伤致躯干部遗留创口累计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右侧髂骨翼后缘骨折,此伤构成轻伤。被告人王志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4日12点左右,其和曾某时在他的租房里睡觉,当时其跟曾某时讲到前几天其老婆跟“小青”(指程某兰)打麻将被“杀猪”了,叫他等下跟其一起去找下“小青”,后来沈某也来了,于是三个人一起出门了。在过去的路上,其给“小青”打了一个电话,问她在哪里,她说在“麻子”(指同案犯甘某)的棋牌室里打麻将,其说好的。后其等人快到金山小区门口时,沈某在路边等他同事“陈伟”(指陈某),其和曾某时先过去了,没一会,沈某带着陈伟也过去了,其等四个人就一起到“麻子”的棋牌室。棋牌室里,“小青”跟“红利”(指王某)、“麻子”的老婆(指吴某)、“风姑”(指同案犯沈某光)的老婆(指熊某)一起在打麻将,“风姑”站在旁边,其他人其没有注意。没过一会儿,又上来三四个男的,其中一个是“蛤蟆志”(指被告人王志刚),其他人不认识。“风姑”看到其等人来了,就叫她们不要打麻将了。其见他们都起身要下楼,就问他们谁知道“麻子”的手机号码,“麻子”的老婆就告诉了其。曾某时用他的手机打了个电话给“麻子”,具体说什么其不知道,接着,其等人就跟他们一起下楼去了。下楼的时候,其叫“小青”等一下走,问她上次的事情怎么说,她说没什么好说的,她就走了。到了楼下,其看到“小青”要走,就跟着她叫她等一下,她没理其,其就用手去打了“小青”背上,又推了几下“小青”,结果她就倒在地上哭了。后“麻子”的老婆把“小青”扶起来一起走掉了,其看到“麻子”也过来了,就问“麻子”上次“杀猪”的事情怎么说,他说没有这个事情的,接着就吵了起来。其上去推了他一下,他也推了其一下,其又推了他一下,他就用家乡话说“搞”,然后旁边站着的四五个男子(“风姑”也在的)就从上衣里面拿出刀来砍其等人。“蛤蟆志”拿刀朝其身上砍来,其用左手挡了一下,其余二三个男的也上来拿刀砍其,其就跑了。他们三四个男的追着砍其,其又被他们砍了几刀,其倒在地上后,还被他们砍了好几刀。“麻子”见其倒地了,就过来踢了其几脚,并告诉其以后在老家还要搞其,然后他们就一起跑了。“陈伟”过来扶着其,把其送医院去了。2.被害人曾某时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4日晚上12点左右,郑某和其在其租房里看电视,后沈某过来了,其跟他们讲,一起出去走一下,沈某说他已经叫好同事“陈伟”(指陈某)一起去公司打台球,说完三个人就一起出门了。在过去的路上,郑某先给“小青”(指程某兰)打了电话,问她在哪里,称上次的事情要跟她说一下,她说在“麻子”(指同案犯甘某)的棋牌室里打麻将。郑某就跟其讲,“小青”上次打麻将把他老婆“杀猪”了,他叫其一起去“麻子”的棋牌室找“小青”,其说好的。其等三人一起走到乌山路那家阿K果园门口时,沈某说他在那里等下“陈伟”,于是其跟郑某先过去了。等其和郑某走进金山新村小区入口附近时,沈某跟“陈伟”也跟上来了,于是四个人来到了“麻子”的棋牌室,当时里面有“小青”、“麻子”的老婆(指吴某)、“红利”(指王某)、“风姑”(指同案犯沈某光)的老婆(指熊某)四个女的在打麻将,旁边还站着三个男的,其中一个是“风姑”。“风姑”看到其等人来了,就叫打麻将的人不要打了,四个女的就不打了。这时其看到“蛤蟆志”(指被告人王志刚)也上楼来了,他站在其身后,当时郑某问“小青”上次打麻将把他老婆“杀猪”的事情怎么处理,“小青”说了句你想怎么样,就没有理会他了。后郑某问房间里的人谁知道“麻子”的号码,“麻子”老婆就告诉了他。其拿起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麻子”,问他在哪里,他说在来棋牌室的路上,其就说那好的。后来楼上棋牌室的人都下楼去了,其等人也下去了。到了楼下,“小青”要回家了,郑某就走上去跟她说上次事情怎么个说法,“小青”还是不理会他,继续自顾自走。这时郑某上去推了“小青”一把,“小青”就倒在地上哭了。这时其看到“麻子”一个人走了过来,同时发现站在旁边的“蛤蟆志”跟一个不认识的男的都伸手进衣服里准备拿什么东西,“麻子”看到了对他们作了一个抬手的手势,跟他们说不要,意思先不要动,然后“小青”就起身离开了。郑某走过去问“麻子”上次棋牌室里他和别人合伙将他老婆“杀猪”的事情给个说法,“麻子”说没有这回事,反问郑某到底想怎么样,郑某就问“麻子”想怎么样,并上去推了“麻子”一把,其看情况不对,就上去劝他们好好说。这时其听到“麻子”说了一句,原话其忘记了,意思是搞,紧接着“麻子”身边围着的六七个男子就从胸前衣服拿出刀来砍其等人,这其中“风姑”也在。其看到他们拿刀来砍其,就往另一侧跑了,其他人也各自跑了。其在跑的过程中,被“蛤蟆志”跟一个男的用砍刀在身上砍了三刀,其一直跑到外面马路上,他们才掉头回去。其看自己流血了,就打电话给其朋友说其被人砍了,叫他们送其去医院,后来其就去医院了。3.证人程某兰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2月4日下午2点多,其来到金山新村61号楼对面三楼的一家棋牌室里打麻将,一直打到晚上12点多,其看到“松峰”(指郑某)也过来了,跟着他进来的还有三四个男的。“松峰”走到其身边,问其上次跟他老婆打麻将出老千的事情怎么说,其没有理会他,他就去问棋牌室老板娘“晶晶”(指吴某)她老公“麻子”(指同案犯甘某)的电话号码,其知道他肯定是因为“麻子”上次跟他老婆打麻将出老千的事情来找人的。其等打麻将的几个人自顾自打了一会儿就没打了,其起身下楼去,“松峰”看到其要走了,也带着跟他来的几个男的一起跟其下楼。下楼后,其走在前面,跟“松峰”一起下来的还有姓“曾”的男的,很凶地问其事情怎么说了,其说没有什么好说的,其已经向派出所报案了。其还没反应过来,后面跟上来的“松峰”就用拳头朝其右眼打了一拳,其被打倒在地上,“松峰”还朝其背上踢了一脚,其躺在地上哭了。这时“麻子”过来了,把其扶了起来,其怕“松峰”等一下又要打其,就想找理由离开。其故意对旁边站着的“晶晶”说其还欠她钱,叫她等其一下,其还给她,然后其跟“晶晶”一块走到旁边,其偷偷地跟“晶晶”说帮其报警,她让其快点往前面走,走远一点再报警。其就往自己家方向跑去了。没等其上自家的楼,就听到了那边打架的声音,等其回到家,其就打电话报警了。4.证人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2月5日凌晨0时左右,其从外面回到其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锦江宾馆旁边的家里,郑某和“阿当”在租房里聊天。其打电话给同事“陈伟”(指陈某),让他一起去上班的嘉富中心打台球。其打完电话听到郑某在给一个叫“小青”(指程某兰)的女子打电话,郑某打完电话就对其和“阿当”说,一起去那边棋牌室看一下。其等三人就一起过去了,后其到乌山路上的阿K水果店等陈伟,郑某、“阿当”先去了棋牌室。其等陈伟到后,二人一起也去棋牌室,其俩到棋牌室楼下碰到了郑某和“阿当”,然后四个人上楼去了,在楼下其四人还碰到了一个自称是开棋牌室的陌生男子,他也跟其四人上来了。到了棋牌室,其看到四个女的在打麻将,旁边还有三四个男的,跟其上来的男子跟在打麻将的四个女的说不要打了,她们就不打了。这时“阿当”问“麻子”(指同案犯甘某)老婆吴某“麻子”的电话号码是多少。她就告诉了“阿当”,后打麻将的几个女的和旁边看的几个男的就下楼了,其等人也跟着下楼。在下楼的时候,“阿当”打了个电话给“麻子”,问他在哪里,叫他过来棋牌室,把之前郑某老婆在棋牌室里输钱的事情说清楚,然后其等人就都走到了楼下。郑某叫那个女的不要走,先把上次他老婆在棋牌室打麻将被骗钱的事情说清楚,那个女的说她不清楚,郑某就发火了,上去用手打了那个女的头,那个女的倒在地上,郑某用脚踢了几脚,那个女的就哭了。后“麻子”和二三个男子走了过来,当时其看到从棋牌室里下来一直站在其等人旁边的二三个男的要动手打人的样子,“麻子”作了个手势,意思叫他们不要动手。郑某看“麻子”来了,就问“麻子”上次他老婆在棋牌室打麻将被骗钱的事情,“麻子”是否跟那个女的是一伙的,“麻子”说这个事情他不知道。郑某就上去用手推了一下“麻子”,跟“麻子”吵了起来。这时“麻子”带过来的二三个男的和棋牌室的三四个男的就从身上拿出刀朝其等人身上砍,其看到他们拿刀来砍,就往巷子里面跑了,有二个男的拿着刀追其,但没有追到其。其怕“阿当”和郑某出事,就往回走,没等其走几步,就看到“麻子”带着五六个拿刀的男的也跑过来了,他们看到其还在,就叫其不要跑,然后又来追其,其就继续跑了,一直跑到乌山路上的阿K水果店,其发现他们没追过来就停下了。这时陈伟打其电话说他跟郑某在医院里了,其就马上打的去医院,后在医院看到郑某和“阿当”都被砍伤住院了,就到派出所报案。5.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浒山青少年宫路87号四楼库博桌球会上班,是店里的领班。12月4日晚上12点左右,其接到沈某电话,他说有朋友要过来打台球,其也要去店里值班,于是就约好碰面。后其和沈某在阿K水果店见面,沈某说去麻将馆玩一下,其就和他一起去了。走过去后看到两个男的站在那里,是“阿当”和“老松”(指郑某),其也没有说话,就跟着他们上了旁边三楼的一个房间。这个房间的门是开着的,里面有四个女的在打麻将,旁边坐了三四个男的,他们看到其等四个人进去,其中一个男的站起来说他们有事不打了。这个时候“老松”对他们说打麻将骗过他的人都要有个说法,但是没有人理他,都走下楼去了。在走下楼梯的时候,“阿当”给“麻子”(指同案犯甘某)打了一个电话,问他在哪里。下楼后,刚才打麻将几个人就要走了,“老松”走上去叫一个女的先别走,并问她上次打麻将骗他老婆钱的事情怎么说,那个女的说没有那回事的,她讲完就叫旁边的另外二个女的等她一下。这时,“阿当”上去跟那个女的理论了几句,那个女的没理会就往前走了,“老松”就生气了,上去用手打了那个女的脸上几下,那个女的就倒在地上了,“老松”还上去踢了那个女的几脚,她就哭了。这时候,“老松”看到“麻子”过来,就对“麻子”说“还有你”,意思是上次打麻将骗钱的事情“麻子”也有份,“麻子”说没有那回事的。“老松”上去推了“麻子”一下,“麻子”用手挡了一下,站在“麻子”身后那几个男的就拿刀出来砍其等人,其跟“老松”先是朝一个方向跑的,后他朝小区外面跑,其朝另外的方向跑。其看到没人追其,就回头一看,当时有三个人在追着“老松”用刀砍,“老松”摔了一跤,三个男的就围着“老松”身体乱砍,“老松”倒在地上抱着头。“麻子”跟一个女的站在边上,那个女的跟其距离不是很远,其听到这个女的对“麻子”说不要乱来,“麻子”没回应。大概过了半分钟,“麻子”就跟着那三个男子一起往弄堂里跑,那个女的也走掉了。其看他们都走掉了,就跑过去扶起“老松”,后打的送“老松”去医院了。6.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2月4日晚上7点左右,“晶晶”(指吴某)打其电话说她棋牌室里打麻将三缺一,其就过去了。等其到了棋牌室,看到“晶晶”、“小青”(指程某兰)、“风姑”(指同案犯沈某光)、“风姑”的老婆(指熊某)以及三四个其不认识的男的都已经在了,随后其和“晶晶”、“小青”、“风姑”的老婆就开始打麻将了。大概到了晚上10点,“小青”接了个电话,听她说是“森姑”(指郑某)打的,要过来找麻烦,她说她要打电话报警了。“风姑”说如果“森姑”他们要过来闹事,就把他们砍了,他还叫了旁边的三四个男的把刀准备好,那几个男的就去旁边一个房间里各自拿了一把刀出来藏在身上。其看要出事情,就对“风姑”他们几个男的说,“森姑”他们不会过来的,“风姑”就说这事不用其管。后来其等人就继续打麻将了。大概过了20分钟,“森姑”、“时姑”(指“阿当”)、沈某、“陈伟”(指陈某)到棋牌室来了,“风姑”看到他们来了,就叫其等人不用打麻将了。“森姑”在棋牌室里跟“麻子”(指同案犯甘某)打了个电话,说他在棋牌室,叫“麻子”过来,后来在棋牌室的人都下楼去了。到了楼下,其看到“麻子”也过来了,楼上那几个身上藏着刀的男的也下来了。“森姑”在楼下对“小青”说,上次打麻将“小青”他们出老千的事情怎么说了,“小青”说她没有的,“森姑”说上次明明被抓住了还不承认,“小青”也就没有理会他继续往前面走了。“森姑”当时就发火了,上去扇了“小青”耳光,还对她拳打脚踢,并把她打倒在地上。其跟“晶晶”她们几个女的上去劝“森姑”不要打,“森姑”就没有打了。就在那时候,其看到那几个身上藏刀的男子要上去打“森姑”,被“麻子”一个手势喊住了,意思是“森姑”没跟他们吵就不要动手。后“森姑”上去问“麻子”上次打麻将出老千的事情怎么说了,“麻子”说没有这回事的,接着他们二个人就用手推来推去。当时其听到“麻子”用家乡话讲“搞”,旁边拿刀的几个男的就从身上拿出刀朝“森姑”、“时姑”四个人砍去。“时姑”、沈某、陈伟都往其他地方跑了,“森姑”刚好朝其身边跑过去,二三个男的拿刀追着“森姑”砍,“森姑”被“麻子”和二三个男的围住了,“麻子”用脚踢“森姑”,其余几个男的用刀朝“森姑”身上砍。其在旁边看到这个情况,就朝“麻子”喊:你不能这样乱来,“麻子”就叫旁边拿刀的二三个男子停手了,后跟他们一起往小区里面跑走了。其看“森姑”头上和手上都流血了,就叫他去医院,后是“陈伟”扶他去医院的,其自己走着回去了。其在走回去的路上,经过金山菜场那边十字路口的时候,碰到了“风姑”,其说你们这样搞就等着坐牢吧,“风姑”说这个事情和他不搭界的。大概过了1小时,其去医院看“森姑”,“麻子”打电话过来,问其对方人怎么样,其说现在还不知道,正在抢救,他就说他们几个人太狂了,回老家还要搞他们的。7.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2月4日晚上11点多,其一个人来到位于浒山金山新村62号楼对面三楼的棋牌室,进去的时候,其看到“小青”(指程某兰)、“红利”(指王某)、还有二个不认识的女的在一起打麻将,期间有一个女的去上厕所了,其就替她玩了几把。接着“小青”的电话响了,听她电话里有人问她在哪里,她说在“晶晶”的棋牌室里。没过几分钟,“森姑”(指郑某)、“时姑”(指“阿当”)、沈某、还有一个陌生男子来棋牌室,“小青”看到他们进来,就说不打麻将了。然后“森姑”就问其前夫甘某的手机号码,刚开始其没有理他,后来他老是问其,其就把甘某的号码告诉了他。“森姑”马上打电话给甘某,问他在哪里,并说不管在哪里马上到棋牌室来,打完电话,其等人就一起下楼了。到了楼下,“森姑”问“小青”那个出老千的事情怎么办,“小青”不理他,“森姑”一直追问“小青”。当走到61号楼附近时,“森姑”朝“小青”背上踢了几脚,“小青”就倒在了地上,其看到“小青”鼻子嘴巴流血了。“小青”自己站了起来,她站起来后,就走到旁边和其说报警,同时“小青”跟着其一起往她家走了。当时他们那帮人还站在那里,后面发生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8.证人熊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2月4日晚上9点左右,其抱着小孩跟老公沈某光一起来到金山新村61号楼对面的二楼棋牌室。当时“晶晶”(指吴某)在了,其与“红利”(指王某)、“小青”(指程某兰),另外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女的一起打起麻将来了,其老公在旁边看着。一直打到晚上11点左右,那个不认识的女的说要上厕所,她的位置就让给“晶晶”打了。过了半个小时,“小青”接了个电话,说“森姑”(郑某)要来,“小青”怕“森姑”找她麻烦,就说要打电话报警,接着又打了个电话给别人,具体情况其也不清楚,后其等人就继续打麻将。到了12点多,“森姑”和“时姑”(指“阿当”)、沈某还有另一个不认识的年轻男子就到棋牌室来了,其老公看到他们几个上来后,就说不要打麻将了,其等人就都不打了。“森姑”当时问“晶晶”有没有“麻子”(指同案犯甘某)的电话号码,“晶晶”就把电话号码告诉他了,后“森姑”或“时姑”打电话给“麻子”,当时其等几个人都下楼了。等其下楼后,其老公跟其说回家去了,其就抱着小孩自顾自走了,其老公往另一边走。其回头看到“小青”朝其这边走,“森姑”问她怎么这样就走了,“小青”问他想干什么,“森姑”就打了她一个耳光,用脚把她踹倒在地上,又朝她身上踢了几脚。其看情况不妙,就继续往前走了,当时还迎面碰到了走过来的“麻子”,其继续往小区里面走,大概又过了几分钟,其抱着小孩走到机关幼儿园那边的时候,听到那边弄堂里传来打架的声音。其回头一看,发现几个人在打架,但天太黑看不清楚,其就抱着小孩马上回租房里去了。到了租房,其老公已经在了,第二天上午,其老公跟其一起回老家去了。9.同案犯沈某光的供述,供认:2012年10月底的一天,其和甘某、王志刚合开一棋牌室。“晶晶”(指吴某)、“红利”(王某)、“小青”(程某兰)、“森姑”(指郑某)的小姨子等人平常在棋牌室打麻将。大概在11月初的一天,“森姑”带着六七个人来棋牌室找过王志刚麻烦,具体什么事情说不上来,当时王志刚买香烟给他们抽,他们没抽,王志刚就托熟人去谈,结果“森姑”他们要1000元钱。于是王志刚找其和甘某一起商量,同意拿出1000元钱摆平这件事,钱还是其出面给“森姑”的。到了11月底的那几天,“森姑”打了好几个电话给甘某,说他小姨子在其棋牌室打麻将被“杀猪”了,要甘某给个说法。之后有一天晚上,其和王志刚、甘某在甘某租房里喝酒吃饭的时候,三个人就一起商量了怎么对付“森姑”找麻烦的事情,打算从棋牌室抽头的钱里面拿点钱出来搞他们,如果自己方受伤了,就把这笔钱当做医疗费。在出事之前的五六天,甘某打电话喊其一起吃饭,地点在一家不知道名字的小饭店,当时一起吃饭的还有甘某、王志刚、王志刚兄弟、还有一个叫“金姑”的男子。吃饭的时候,甘某讲到开棋牌室被“森姑”他们欺负的事情,“金姑”听了以后说,人家都欺负到头上来了,也要搞对方的。当时其问了“金姑”怎么会过来的,他说是甘某叫他过来的,意思是叫他来帮忙处理这个事情的。又过了几天,“金姑”叫了一个叫“庆姑”的男的过来,其等人将他俩安排在棋牌室内的房间睡。到了打架前两天的时候,甘某又接到“森姑”来找麻烦的电话,他就跟其、王志刚、“金姑”、“庆姑”、王志刚兄弟说,“森姑”他们可能要对其方动真格了,其方也要搞他们,他先去找熟人买几把刀过来以防万一。到了12月4日那天晚上,其、“金姑”、“庆姑”、王志刚、王志刚兄弟五个男的和其老婆、“晶晶”、“红利”、“小青”四个女的都在棋牌室,“金姑”和其听到“小青”接电话后,就跟“小青”说不要怕,有其等男的在不会对她怎么样的。接着“金姑”他们跑去楼下准备刀,等他们把东西准备好回棋牌室后,其跟“金姑”他们讲只要“森姑”他们动手,就动手。过了没一会儿,“森姑”他们四个人就来棋牌室了,其叫她们几个女的不要打麻将了,“森姑”跟在场的人讲今天这事跟其他人没关系,就是来找“小青”和甘某的,然后“小青”下楼去了,其和其老婆、“晶晶”、“红利”、王志刚、王志刚兄弟、“金姑”、“庆姑”都到了楼下。这时甘某也到场了,“森姑”在拉着“小青”找她麻烦。其看情况不妙,就跟其老婆讲,叫她先带着小孩回家去,其自己往另一边走了。王志刚看其要走,就问其去干什么,其说回家换双鞋再回来,他叫其快点回来,“金姑”看到其这样,就骂其每次关键时候什么事都来了,其自顾自走到小区外面去了。后其听到警车过来的声音,就知道那边已经打起来了,其到了小区幼儿园门口附近,看到甘某、“晶晶”和其老婆都在一起,甘某说打的去江苏宜兴,于是就在小区外面打的去宜兴了。其和其老婆、“晶晶”、甘某坐同一辆出租车,王志刚、王志刚兄弟、“金姑”、“庆姑”,还有王志刚老婆“燕子”坐另一辆出租车回去的,其这辆打的的1200块费用是“晶晶”付的,另外那辆车不清楚。之后就各自逃跑了。10.同案犯甘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12月5日之前一个星期的一天,具体几号忘记了。当时其在浒山金山新村61号楼对面三楼一个房间里开了一家棋牌室,那天晚上八九点的样子,一个叫“森姑”(指郑某)的男子的妹妹,具体怎么称呼其不知道,那天她跟另外三个女的来其棋牌室打麻将,打了一会儿,有一个女孩子要去上班了,其就坐下来跟她们打了一个小时。其记得那次其输了300元钱,其余3个女孩子都赢了一点,接着又来了一个女孩子,其就把位子让给她了,然后其睡觉去了。到了晚上11点多,“时姑”(指“阿当”)打其电话,说今天跟“森姑”的妹妹打麻将的时候,其跟其下家一个女的合作出老千,问其有没有这个事情,其说没有的,他叫其等着瞧,其说那其也没有办法。第二天中午,其从东山路往国道方向走,走到靠近国道线路口的时候,“森姑”和“时姑”走过来,看到其并拦住了其。他们问其出老千的事怎么说了,其说你们怎么说,他们说这个事情要其拿2万元钱,其说其没有出老千,如果他们查出来,其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后来就各自走掉了。到了12月3日晚上,“时姑”打其电话叫其跟他们一起去东山路那边的樵夫鱼馆吃夜宵,其说没有时间,他就在电话里骂其不给面子,其没有理他。当时沈某也打电话的,在电话里叫其滚过去吃夜宵,其说真没有时间,然后他骂了其几句,其就把电话挂了。到了12月5日凌晨,具体几点忘记了,其在金山新村的租房里睡觉,“时姑”打其电话叫其马上到棋牌室去,不去的话,把其的棋牌室砸了,马上搞其人。其接了电话后,就一个人走过去了。其看到棋牌室那个弄堂口围了很多人,走上去看见“小青”(指程某兰)倒在地上,“时姑”、“森姑”、沈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站在旁边看着,其就上去扶了“小青”,并小声对“小青”说报警。等“小青”和后面走过来的其前妻吴某一起走掉后,“森姑”上来用手掐住其的脖子,把其推到墙上,问其这事怎么办,其说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旁边的沈某也上来掐其脖子,并骂其如果不搞好就掐死其。后从其棋牌室那边跑出来二三个人,他们手里拿着菜刀朝“森姑”砍,其追上去想阻拦他们,但是没有拦住。等其把他们拦下来,“森姑”已经倒在地上了,他手上也流血了,其叫旁边站着的“红利”(指王某)送“森姑”去医院,自己一个人回租房去了。后其怕“森姑”他们搞其,就逃回老家去了。到了2013年4月10日,其在老家一个酒店跟朋友一起吃饭的时候,被当地公安机关抓了起来。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被害人郑某、曾某时分别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均指认同案犯甘某为其所称的“麻子”、同案犯沈某光就是拿刀参与打架的“风姑”、被告人王志刚就是拿刀砍人的“蛤蟆志”;(2)证人沈某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同案犯甘某为其所称的“麻子”、同案犯沈某光就是拿刀参与打架的人;(3)证人陈某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同案犯甘某为其所称的“麻子”、被告人王志刚就是拿刀参与砍人的人;(4)证人吴某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同案犯沈某光及被告人王志刚是其所称的“风姑”、“蛤志”;(5)证人熊某对不同女性照片辨认,指认吴某就是负责棋牌室管理和抽头的“晶晶”、王某就是一起打麻将的“红利”、程某兰就是一起打麻将的“小青”;(6)证人王某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同案犯甘某为其所称的“麻子”、同案犯沈某光为其所称的“风姑”、被告人王志刚为其所称的“志姑”;对不同女性照片辨认,指认吴某为其所称的“晶晶”。12.病历资料、伤势部位的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证实:郑某外伤致左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左上肢血管神经断裂,目前左腕关节功能大部受限,左手各指功能大部受限,此伤构成重伤;肢体遗留疤痕累计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头部外伤致头皮创口累计长度大于8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此伤构成轻伤。曾某时外伤致躯干部遗留创口累计长度大于15厘米,此伤构成轻伤;右侧髂骨翼后缘骨折,此伤构成轻伤。13.被告人王志刚的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认的内容与本院查明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二、赌博事实2012年11月初至12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志刚及甘某、沈某光以营利为目的,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61号楼对面楼上一房间内,为王某、程某兰、熊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采用打“湖北258”麻将等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甘某、沈某光的供述、证人程某兰、吴某、熊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志刚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刚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二人多处轻伤、一处重伤;还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参与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关于辩护人王城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不是致被害人郑某重伤的直接行为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志刚应对同案犯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王志刚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不宜认为被告人王志刚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辩护人王城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志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赌博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刚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王城请求对被告人王志刚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杨  自  力人民陪审员 马  志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