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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XX弟与慈维信、孙洪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0)芝执字第18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弟与被执行人慈维信、孙洪英、周蕾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维信、孙洪英、周蕾蕾认为在委托执行后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慈维信、孙洪英、周蕾蕾向本院请求从失信名单中删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XX弟与被执行人慈维信、孙洪英、周蕾蕾在委托执行后自动履行了义务,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慈维信、孙洪英、周蕾蕾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