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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段强与被告强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段强,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强龙,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原告段强与被告强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强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强诉称,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因房屋装修,向原告提出借五万元装修,因我们是朋友关系,所以原告相信了他,借给被告现金五万元(50000.00),现原告因生活、家庭负担,急需资金,多次索要,被告不接电话,又不在家,迫于无奈只得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返利10000息元。被告强龙未进行答辩。根据原告诉称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诉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段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被告强龙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关于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强龙未提供证据。经庭审,对原告关于本案焦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符合民诉法关于证据规定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段强与被告强龙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3日,被告强龙向原告段强借款,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段强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身份证号码:612423198802020053,借款人强龙(签名捺手印)”。此后,原告段强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本金的主张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对利息10000元因借条未约定利息,且也未约定逾期时间,故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强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段强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强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宗洪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黄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