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白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秦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薛德龙,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冬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白,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