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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立云与王建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云,王建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云,男。被执行人王建学,男。申请执行人王立云与被执行人王建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云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建学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立云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943.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53元。现被执行人王建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崇泰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海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