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夏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夏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夏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夏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夏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原、被告认识时间短,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同居初期就怀孕,被告及父母就怀疑儿子不是被告亲生,双方产生矛盾。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无故猜测原告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寸步难行,被告母亲经常逼迫原、被告离婚,被告对母亲的话言听计从,原告实在没办法在被告家生活。现起诉要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甲答辩称:1、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一直同居生活到2015年7月9日,从未分居过,被告也没有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相反,自儿子出生后报户口,计生部门查出原告在出嫁前曾在上海做过人流,但被告家人从没嫌弃原告。2、原告提出离婚毫无道理。2015年7月9日,为缴纳电费问题,原告与被告之母发生争执,原告竟掳去结婚证、儿子出生证等去了娘家,次日即起诉离婚。原、被告双方7年夫妻情谊,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标准。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甲之间的婚姻系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被告无故猜测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与被告母亲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处理生活琐事,难免发生矛盾,但离婚并非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和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婆媳矛盾,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裴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