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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松汉与邵水清、罗定市绿源人造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汉,邵水清,罗定绿源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986号原告陈松汉,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户籍住址为: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梁舜,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水清,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在罗定市。被告罗定绿源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围底镇文岗村黄烟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晓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汉诉被告邵水清、罗定绿源人造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松汉负担。审判员  陈建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