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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包晓青与被告钟雯,舒远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晓青,舒远春,钟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846号原告:包晓青,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杜江涌,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凌,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远春,女,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钟雯,女,198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晓青与被告舒远春、钟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晓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390元,由原告包晓青负担。审 判 长  胡潇予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