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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407号申请人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郝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4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