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407号申请人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郝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4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