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解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58号原告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如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凤,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解青松。原告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青松达成和解,原告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解青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解青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美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