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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韶关市宝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胡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宝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胡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韶关市宝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熏风路*号富康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郑哪哥。委托代理人赵军,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胡清,男,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韶关市宝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胡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宝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经调解已按协商意见交纳了原告于本案中主张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经调解已按协商意见交纳了原告于本案中主张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宝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韶关市宝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