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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瞻与崔吟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瞻,崔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873号申请执行人:沈瞻。被执行人:崔吟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湖吴民一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吟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宾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旭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