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乐亭县志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乐亭县志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代表人:李庆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广,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亭县志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家园319栋4门。法定代表人:李凤振,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孟令广、被上诉人乐亭县志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7时,张家驾驶车牌号为冀B×××××、冀B×××××挂的重型半挂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沿海路四斗村东时,与同向行驶的张建增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的重型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建增无责任。乐亭县志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系张家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2015年2月4日,经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损失评估,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的车损为77650元。乐亭县志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车损77650元,公估手续费2300元,施救费3000元,共计82950元。原告乐亭县志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275400元),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对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充分证据。原审法院认为,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建增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乐亭县志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系张家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该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对于乐亭县志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扣除事故对方车辆交强险中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剩余损失828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对原告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乐亭县志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8285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车辆损失与实际不符,有套取保险金的嫌疑,单方鉴定,无修理发票,请求改判或发还重审。乐亭县志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坚持一审意见,一审认定事实均有证据证实,一审认定正确,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乐亭县志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本案鉴定虽系单方委托进行,但鉴定机构符合规定,上诉人无重新鉴定的依据,亦未提交证据否定该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判决采纳鉴定结论正确;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有套取保险金嫌疑问题,上诉人应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或向有关部门报案,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上诉人提交的修理清单是否是全部维修费用双方说法不一,应以鉴定结论为准,如存在虚假鉴定,上诉人可依法追偿;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