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郑怀贤、吴瑞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八二五大街7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32417-4。负责人张凡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晨曦、杨文灿,该行职员。特别代理。被告郑怀贤,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瑞林,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庆荣,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郑怀贤、吴瑞林、黄庆荣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百一十二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颜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程清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