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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祖元与沈琦、李莹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胡祖元,个体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万礼帮,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琦,自由职业。被告:李莹(系被告沈琦妻子),自由职业。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亮,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祖元诉被告沈琦、被告李莹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胡祖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沈琦、被告李莹在金融机构存款或其到期债权2620000元、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胡祖元及其委托代理人万礼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琦、被告李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祖元诉称:因本案案外人廖述新欠其原告胡祖元借款,而本案被告沈琦又欠其案外人廖述新借款;原、被告及案外人廖述新于2015年4月21日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为由被告沈琦尚欠案外人廖述新借款2587200元转让由原告胡祖元受让其该债权,其被告沈琦直接向原告胡祖元履行该借款还款义务共计2587200元。该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但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沈琦对该借款经原告胡祖元多次催讨至今未予偿还。且被告李莹系被告沈琦之妻,该借款尚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金25872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旨证明原、被告身份;2、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原件一份。旨证明转让合同关系成立;3、委托书一份。旨证明被告沈琦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其该债权、债务转让合同;4、婚姻登记证明一份。旨证明二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沈琦、被告李莹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本案案外人廖述新因业务需要,于2014年9月1日和9月4日二次向原告胡祖元申请借款。原告胡祖元按案外人所提供的卡号二次出借给案外人廖述新借款共3000000元。因案外人廖述新无力偿还借款,对其所享有债权即被告沈琦所欠借款2587200元拟转让由原告胡祖元收回享有其债权。原、被告及案外人三方于2015年4月21日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书,其内容为案外人廖述新所享有的债权2587200元转让由其原告胡祖元收回享有,由被告沈琦直接向原告胡祖元履行其债务共25872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沈琦对其该借款经原告胡祖元多次催讨未果。2015年7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另查明:被告沈琦与被告李莹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举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胡祖元、被告沈琦及案外人廖述新所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债权、债务转移成立的实质要件,未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对原、被告及第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案外人廖述新对其所享有的债权直接转让由本案原告胡祖元享有和收回,故被告沈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所欠借款2587200元全面履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中所约定的还款义务。故原告胡祖元主张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琦、李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祖元借款共计258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750元,由被告沈琦、李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杨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