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付河与赵燕军、张海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河,赵燕军,张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73号申请人张付河,男,61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与西二环交汇处。被执行人赵燕军,男,汉族,40岁,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张海侠,男,56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付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燕军、张海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新民三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