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安徽华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四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09号原告:安徽华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少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余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云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X,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4407元,由原告安徽华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秀丽审 判 员 杨友云人民陪审员 兰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