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申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克勇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克勇,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09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克勇。委托代理人:马西军。委托代理人:张鹤。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诗前。再审申请人张克勇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克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