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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呙友元与张莉房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友元,张莉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590号原告呙友元,女,汉族,1951年5月15日出生。被告张莉,女,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雄,男,住长沙市天心区燕子窝菜园新*栋3门***房,身份证号:4301031982********。系被告之夫。原告呙友元诉被告张莉房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飞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呙友元、被告张莉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呙友元诉称,原告是一位丧独的孤寡老人,1998年与丈夫离异常,儿子于2003年死亡,这时被告以原告儿子女朋友的身份来邵阳找到原告,安慰原告,并认原告为干娘。此后,被告几次回邵看望原告。2005年,原告房子被征收,考虑自己孤寡老就没有提出安置房要求,决定买间旧房安度余生,2004年3月31日,原告与湖南省汽制工人肖和富同意将自己的汽制跃进路居民点一栋103号旧房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全额交清购房款,并搬入诉争房居住。被告来邵探望原告时向原告承诺“决心在邵阳找位男朋友,在邵阳安家,一定照顾原告一辈子,如果将来把房子赠予给我,最好在这次过户就把房子过房给她,免得以后麻烦。”原告见被告讲话诚实,便答应其要求,以被告的名义申请转让、变更。现被告已在长沙结婚成家,到邵阳的机会少了,现原告年老多病,生活困难,现想卖掉房屋生活,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但近半年来,被告连原告的电话都不接听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撤销原告将其所有的双清路跃进路居民点一栋103号赠予给被告的协议;2、被告协助原告将双清路跃进路居民点一栋103号房屋过户给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莉口头辩称,诉争房屋系被告所买,并不存在赠予房屋行为。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是一位丧独的孤寡老人,1998年与丈夫离异常,儿子于2003年死亡,这时被告以原告儿子女朋友的身份来邵阳找到原告,安慰原告,并认原告为干娘。此后,被告几次回邵阳市看望原告。2005年,原告房子被征收,原告以2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湖南省汽制工人肖和富所有汽制跃进路居民点一栋103号旧房,全额交清购房款后,搬入诉争房居住。同年,原、被告达成了口头扶养协议“如果被告负责原告的生养殡葬,原告就将房屋赠予给被告”。此后被告在帮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将房屋过户给了被告。现被告在长沙结婚成家,不能在邵阳市居住生活,也不能陪伴在原告身边照顾原告,原告向被告提出撤销双方达成的口头遗赠扶养协议,将房屋重新过户给原告。原、被告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酿成本案纠纷。另查明,原告的诉争房产证原件及原告付款收据原件均在原告处。原告在购买诉争房屋后独自在该房屋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肖和富收款收据、邵阳市政务中心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主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肖和富证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案争议焦点:诉争房屋赠予是否成立。本院认为,本案属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坐落于邵阳市双清区汽制跃进路居民点一栋103号系原告呙友元所买,2004年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是附义务的遗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身患重病,急需钱治疗和人照顾,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的附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提出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和将诉争房屋重新过户致至原告名下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诉争房屋系被告所有的抗辩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呙友元和被告张莉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二、被告张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呙友元将坐落于邵阳市双清区汽制跃进路居民点一栋103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呙友元。本案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呙友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荣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