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李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李学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520号原告王金海。被告李学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海诉被告李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海以该笔借款双方需进一步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学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海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海撤回对被告李学鹏的起诉。案件收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金海负担。审 判 长 周海俊人民陪审员 孙 云人民陪审员 祝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