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李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李学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520号原告王金海。被告李学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海诉被告李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海以该笔借款双方需进一步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学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海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海撤回对被告李学鹏的起诉。案件收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金海负担。审 判 长  周海俊人民陪审员  孙 云人民陪审员  祝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