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78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尹跃峰、刘静,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谌某。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谌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春杰、代理审判员杨大为、人民陪审员刘迎东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在襄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价值观不同、在处理家庭及事业等各方面问题上存在分歧,甚至常争吵,家庭对质尖锐,双方无法继续沟通相处,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9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仍不能和好,现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抚养;3、请求法院判决分割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东城逸景小区共同房产一套;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12日送达了判决书。在无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判决书生效后未满六个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现法院已受理,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肖春杰代理审判员杨大为人民陪审员刘迎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明慧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