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惠与陈贵仙、黄如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陈贵仙,黄如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刘惠,女,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贵仙,女,汉族,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如欢,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惠与被执行人陈贵仙、黄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贵仙、黄如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贵仙、黄如欢所有的银行存款89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