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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景娥诉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鹰手营子派出所、宋和平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娥,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鹰手营子派出所,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鹰行初字第11号原告赵景娥。被告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法定代表人:闫国华。被告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鹰手营子派出所。负责人:黄雪军。第三人宋和平。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赵景娥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案,由审判员刘海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