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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执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俊俊与王雪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秦执字第624-1号申请执行人宋俊俊。委托代理人窦芳兰。被执行人王雪。第三人王张保。本院在执行(2015)天秦民小初字第30号宋俊俊与王雪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王张保系被执行人王雪父亲,且共同生活,因被执行人王雪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张保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张保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宋俊俊清偿债务66500元及执行费897.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伟审 判 员  李中秋代理审判员  贾继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