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梁雪英与黄文甫、莫来英、林结玉、叶结容、石素琴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雪英,黄文甫,莫来英,林结玉,叶结容,石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梁雪英,女,汉族,1952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中永光居委会红旗北路**号。被执行人:黄文甫,男,汉族,1941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解放北路企业局宿舍。被执行人:莫来英,女,汉族,1939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红星村委会罗屋队***号。被执行人:林结玉,女,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马宁镇蔡屋村委会回龙队****号。被执行人:叶结容,女,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高第居委会威通糖醇产品有限公司宿舍。被执行人:石素琴,女,汉族,1944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大岗镇石田村委会聂屋村****号。梁雪英与黄文甫、莫来英、林结玉、叶结容、石素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文甫、莫来英、林结玉、叶结容、石素琴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梁雪英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文甫、莫来英、林结玉、叶结容、石素琴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暂缓执行申请书、怀集县规划服务中心回复函、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预交诉讼费的票据,提出为维护房改房及公共配套设施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和该案件己进入诉讼程序未有作出判决特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黄文甫、莫来英、林结玉、叶结容、石素琴向本院提出为维护房改房及公共配套设施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和该案件己进入诉讼程序未有作出判决特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应待充分排除冲突矛盾后再予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32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学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