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秦文与陈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陈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秦文。被告陈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与被告陈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育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奉仰鸿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