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炜利与被告封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黄炜利,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封昀(曾用名封昌柏),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湖南衡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炜利诉被告封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其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炜利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实际收取2000元,由原告黄炜利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