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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炜利与被告封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黄炜利,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封昀(曾用名封昌柏),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湖南衡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炜利诉被告封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其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炜利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实际收取2000元,由原告黄炜利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