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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继武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992号原告刘继武。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武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继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0元,由原告刘继武负担。审 判 长  郑兴隆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文晓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