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姜亚军、姜亚臣与彩霞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亚军,姜亚臣,姜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姜亚军,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姜亚臣,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姜彩霞,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亚军、姜亚臣与被执行人姜彩霞共有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4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审判员 马立军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