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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东营市新汇工程建设招标有限公司、刁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催字第39号申请人XXX,住所地:东营市沂河路***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申请人XX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50004320133149,金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申请人为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临沂市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19日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雪梅审判员  陈建章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