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一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利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一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利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一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珊珊。被告:袁利鹃。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一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利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利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一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关注公众号“”